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文档 > 调查报告

社会调查报告

时间:2024-07-07 21:29:00
【必备】社会调查报告范文汇总九篇

【必备】社会调查报告范文汇总九篇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报告十分的重要,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语言要准确、简洁。你所见过的报告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社会调查报告9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社会调查报告 篇1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XX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XX市中兴建筑公司、XX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XX市XX区人民法院xx年4月29日作出(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XX市中院于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XX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XX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XX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委托代理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苏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代理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杰,

委托代理人:窦树法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XX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2/0a-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XX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xx年5月被被告XX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XX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XX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XX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XX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XX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XX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XX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x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

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XX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XX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XX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XX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1999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xx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xx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

1996年9月XX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XX市XX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1998年6月开工。

1999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 ……此处隐藏12614个字……的一些外来人员开的小商店和早点铺进行参观和考察。

为了便于统计,在访谈中我提的问题比较集中,主要有以下问题: 1 您对您的工作环境是否满意? 2 哪些地方不满意? 3 您希望您的工作环境在哪些方面能够改进? 4 如何改进?大部分工人对我提出的问题做出了详细的回答,通过与他们的交谈,我也具体了解了这些工人的工作环境现状。另外,我也在这些考察地点的周边进行了观察。对当地的生态环境和娱乐设施进行了考察。不同的地点周边的生态有着比较大的差异,娱乐设施和娱乐生活也有一些不同。这也在访谈中影响了农民工对我提出的问题所做出的回答。

通过此次调查,我共走访了杭州城东二十余家各类的工厂和公司,与不同年龄段不同性别的农民工进行了对话,并记录了部分访谈的结果。在现有的时间、精力和经费的前提下,我走访参观了最大范围、尽可能多的各类工厂和个体户。所以,调查所得出的结果也是当前条件限制下最为准确的。

三、结果统计与分析

通过实地调查参观和访谈所得出的结果比较分散,我对这些结果进行了统计和分析。主要将访谈的人群在年龄上进行了分类,再在不同的年龄段的人所得到的反应进行归纳和统计。

通过调查发现,大部分的农民工每天的工作时间都很长,基本没有节假日,所以工人的工后生活是极其匮乏的。实地参观发现,农民工的工作所在地生态环境也不是很好,天然的河流都有严重的污染,这主要是工厂的污水和生活污水排放所导致的。

对于访谈所的出的结果分析后得出:只有30%左右的人对自己的工作环境感到满意。 年龄在20~30岁的工人有70%左右觉得工作时间过长,年龄在40~50的工人有40%左右的人觉得工作时间过长,而30~40岁的工人则只有20%左右觉得工作时间过长。

在精神生活方面,20~30岁的工人有70%左右的工人觉得精神生活匮乏,30~40岁的工人有14%左右觉得精神生活匮乏,40~50岁的工人有15%左右觉得精神生活匮乏。在卫生环境方面,两成左右的农民工觉得自己所处的工作地点环境差,七成左右的农民工觉得工作地的卫生环境与自己的农村老家差不多,只有不到一成的农民工觉得工作地的环境要好于自己的农村老家。在食宿方面,30%左右的人觉得需要改善伙食条件。40%左右的人觉得需要改善住宿条件。在娱乐设施方面,大部分人表示不关注。在对工作环境的改进方面,觉得要缩短工作时间、制定规定休息日的人最多,其次是改善食宿条件。对于精神生活和卫生条件,觉得需要改进的人较少,大家都表示能够忍受。

对于如何改进,大家都没有给出明确的方案。大家表示,如果追求高福利,很难找到待遇高的工作,而缩短工作时间必然会降低自己的工作报酬。对于降低报酬换来好的工作环境,大家都表示宁愿工作环境坏点也会寻找报酬相对较高的工作,因为自己出来城市寻找工作的初衷就是找个工资高的工作以补贴家庭开支。

在参观的过程中我也发现,我看到的农民工们都比较忙,大多都是在边工作的时候和我进行的交谈,为了生活他们都在努力工作。

通过统计的结果和参观不难发现,来杭务工的农民工所处的环境都不是很好,大多数务工人员并不是很在乎自己的工作环境,相对于良好的工作环境,较高的报酬会更吸引农民工。调查还发现,大型工厂的工作环境普遍要好于小型工厂,但是小型工厂的工人拿到的工资会更高,工资的变动幅度也更大。

四、活动的意义与总结

通过此次寒期时间调查活动,我收获颇丰。

这是我第一次参加这种实践调查的活动。实践是一件很具意义的事情,在实践中能够学到书本上没有的知识,增加社会实践能力,我们必须在实践中来检验自己所学的知识,尽管有时候会认为,书本上的知识根本用不上,但是,具备了知识也就等于具备了学习的能力,所以,我想实践的目的不在于通过考试,而是为了获取知识,换句话说,在学校学习是为了能够适应社会的需要,通过学习保证能够完成将来的工作,为社会作出贡献。

在这次实践中,我不仅在实地参观中学习到了一些工厂的管理模式,而且在与工人的交流中锻炼了如何与不同的人进行交流。与人交流是一种重要的技能,无论是在学校还是以后的工作中,能够更好的与人交流是成功的一大关键。这次实践中,我还锻炼了自己的意志和勇气,让我有了努力做好每一件事的决心。总之,在这次的实践中我学到很多书本上没有的东西,这些东西无论是对我以后的学习、生活还是工作,我相信都是很有帮助的。

这次实践最总要的就是让我知道了当前农民工的基本的工作环境现状,这也是本次实践的目的所在。看到农民工们在这样的环境下努力的工作,我没有理由让自己懈怠,我们现在又这样一个好的学习环境,是不是更应该努力的学习呢?

当然,此次实践活动还是存在缺陷的。由于条件限制,我无法扩大自己的调查范围,不能去更多的地区,更多的企业,调查更多的农民工。由于调查的范围偏小,访谈的人数不多,由调查得出的数据和由此分析出的结果,不能精确的表现当前的问题,也不能代表当前杭城所有的农民工工作环境现状,但是,这些得出的结论在一定程度上是能够反映我所调查地区的农民工工作环境的基本情况和他们对自己工作环境的感受的,因此,调查结果也是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的。

对于此次实践调查,我觉得可以有一些改进。可以将小组的人数限制扩大,给每个小组固定的题目和经费,并派指导老师协助指导。多一点的小组人数能够让我们的调查范围扩大,用问卷调查的方式能更直观的得出结论,也更便于分析。这对于提高实践调查的准确性有很大的帮助。指导老师能够在细节方面给我们这些第一次做这样的实践调查的同学很大的帮助。

无论如何,这次的社会实践活动还是让我有很大的收获,也让我知道了很多自身的不足,给了我自我提高的目标。

社会调查报告 篇9

7月20日,我们实践团在新桥镇的大集市上针对当地居民的收入情况展开调研。

虽然下着蒙蒙细雨,但是我们的调研员们都活跃的穿梭在熙熙攘攘的人群之中,当地的人们也很热情的接受我们的调研。

在调研中我们主要了解到当地人的主要收入来源是在当地的工厂打工和种庄稼。新桥镇是一个产鞋大镇,当地的大部分男劳动力都是在鞋厂打工,还有部分妇女也在那里打工。调研中一位大妈告诉我说在鞋厂中干得好的话可以一年可以挣2—3万元。

而新桥当地居民的另一大收入来源就是种庄稼。据了解当地的主要农作物有小麦、玉米和花生等。在调研中一位大叔和我说:“原来很多农民不愿意种地,但现在国家政策好了,中的不但不要钱还有补贴,他们村中很多劳动力都返回村中种地了。”

因为我们在调研的时候时值大集市,一位买甜瓜的大叔向我介绍了他的家庭情况。他说他家有四口人,他、他的妻子还有他的两个儿子。他的妻子在鞋厂上班,而他就是在家种地和卖水果。他的大儿子已经结婚了,他的小儿子在上高中,他的家庭情况在他们村中属于中上等,已经基本属于小康社会了。

在这次调研活动中,我学到了好多好多,这是我在书本中学不到的,即使有,绝多没有如此的深刻。这样得来的是在心中刻苦铭心的。当代大学生应该在实践中认识自己认识社会,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啊!

《【必备】社会调查报告范文汇总九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